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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退贓退賠”法定后果匯總表
發布時間:2021-08-04 11:24:59 瀏覽次數:
刑事案件中“退贓退賠”法定后果匯總表
序號 | 法律依據 | 法律后果 |
1 | 《刑法》第176條第3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272條第3款,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383條第3款 貪污罪的規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 從輕、減輕處罰、免除處罰 |
2 | 《監察法》第31條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 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
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高檢發[2019]13號)第7條第2款,“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 | “認罰”考量因素 |
4 | 兩高一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高檢會〔2019〕2號)第6條第3款,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 從輕處罰、不作為犯罪處理 |
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第9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愿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 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從寬處罰 |
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21〕21號第3條第10點,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第14點,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此外,意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也明確了退贓作為重要量刑情節考量。 | 減輕處罰 |
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高檢訴[2017]14號)第27條,最大限度減少投資人的實際損失是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特別是非法集資案件的重要工作。在決定是否起訴、提出量刑建議時,要重視對是否具有認罪認罰、主動退贓退賠等情節的考察。 | 屬于起訴、量刑建議的考察情節 |
8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8號)第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 免除處罰 |
9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法釋〔2014〕5號)第5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 審理減刑、假釋參考情節 |
10 | 兩高《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第5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 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11 | 《高法解釋》第176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第276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五)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 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在減刑、假釋時從寬掌握 |
12 | 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3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 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13 | 《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11號)第8條:.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于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 從寬處罰 |
14 | 《高檢規則》第140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第463: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不批準逮捕。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準逮捕:(五)犯罪后認罪認罰,或者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 | 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
15 | 《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高檢發偵監字〔2018〕12號)第3條:在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的前提下,根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時間、工作內容、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情節,結合案件整體情況,依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或者羈押必要性。在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如實供述且供述穩定的情況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慮社會危險性較小:5.直接參與詐騙的數額未達巨大,積極退贓的從犯。 | 判斷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或者羈押必要性依據 |
16 |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高檢發偵監字〔2018〕13號)第3條“社會危險性及羈押必要性審查:…… 犯罪嫌疑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社會危險性較小,沒有逮捕必要。 | 可以認定社會危險性較小,沒有逮捕必要 |
1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10條: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 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從寬處罰 |
18 |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高檢發未檢字〔2018〕13號)第160條:……對于罪行較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會和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可以不批準逮捕:……(五)犯罪后如實交待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第181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和量刑情節,衡量是否“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為具有悔罪表現:(一)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退贓、盡力減少或者賠償損失的; | 可以不批準逮捕、認為具有悔罪表現 |
1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第10條實施非法采礦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實施破壞性采礦犯罪,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退賠,積極修復環境,并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2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法釋 2016]23 號) 第3條: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 “確有悔改表現”依據之一 |
2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4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22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第6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
23 |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高檢發監字[2014]8號)第7條: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調閱復制有關材料、重新組織診斷鑒別、進行文證鑒定、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等方式,對下列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二)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財產刑執行、附帶民事裁判履行、退贓退賠等情況; | 減刑、假釋 |
24 | 《司法部關于貫徹中政委〔2014〕5號文件精神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4〕38號)第2條:認定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 “確有悔改表現”依據之一 |
25 | 《中共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中政委﹝2014﹞5號)第1條: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 “確有悔改表現”依據之一 |
2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第5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 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2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7條: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 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2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通知》(法發[2010]47號)第3條: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種法定量刑情節,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種酌定量刑情節,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過錯、退贓退賠、民事賠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貫表現等,確保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量刑規范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奠定基礎。 | 酌定量刑情節 |
29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12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不能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作為重要情節予以考慮,體現從嚴處罰的精神。第20條:對于偶爾盜竊、搶奪、詐騙,數額剛達到較大的標準,案發后能如實交代并積極退贓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 量刑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 |
3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13號)第4條第4款: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 量刑情節 |
31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做好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通知》(法[2006]67號)第4條: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范圍廣、影響面大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依法從嚴懲處。對自首、立功或者積極退贓的犯罪分子,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實現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 量刑情節 |
32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9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第16條: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 不認為是犯罪、宣告緩刑 |
33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第4條: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六)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 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
34 | 2019年7月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敦促走私廢物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和2018年8月23日實施的《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關于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規定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 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
35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9號)第5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 量刑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