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利用微信紅包接龍賺取錢財是否構成賭博罪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利用微信紅包接龍賺取錢財是否構成賭博罪
【案情】
小張春節(jié)期間,建立一個名為“接龍狂客”微信群,經朋友之間相互拉人進群,已有成員27人。群內成員約定:由小張首發(fā)紅包金額300元,紅包個數(shù)8個,設置為拼手氣搶紅包,也即每個紅包金額由系統(tǒng)隨機。每次大家搶完之后,搶得金額最低者繼續(xù)發(fā)出相同紅包。春節(jié)前后1個月內,該27名群成員中, 部分成員賺了3萬余元,部分手氣不佳的輸了6萬余元。2017年2月9日,群成員李某妻子因李某搶紅包損失金額4.5萬余元到轄區(qū)派出所報警。
【分歧】
對于小張等27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賭博罪,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小張等人的行為只是朋友之間的娛樂,雖然存在不當,但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小張等人的行為符合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
【分析】
深圳法律顧問,對于小張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賭博罪,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賭博罪是指以偶然的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歸納起來,賭博罪的典型特征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財物賭博,其結果具有偶然性。
第二、結合到本案來看,小張等人開設的微信紅包接龍群的游戲規(guī)則為:管理員首發(fā)紅包金額300元,紅包個數(shù)8個,每個紅包金額由系統(tǒng)隨機,由搶得金額最低者繼續(xù)發(fā)出。根據(jù)這一規(guī)則,對于誰能搶得紅包、搶得金額多少,均具有隨機性和偶然性。而微信紅包搶的均是金錢,且該27人組建的微信紅包接龍群在長達一個月之內長期如此反復頻繁操作搶紅包,成員輸贏多達6萬余元,不勞而獲的意圖明顯。因此,完全符合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財物賭博,結果具有偶然性的特征。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從本案輸贏的金額來看,參與搶紅包的成員輸贏多達6萬元之多,并非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
綜上,小張等人的行為構成賭博罪,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