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以盜竊為手段實施敲詐 敲詐未果后隱匿財物如何定性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以盜竊為手段實施敲詐 敲詐未果后隱匿財物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劉某多次到工地秘密竊取他人挖掘機電腦主板后進行藏匿,然后以毀壞或丟棄該電腦主板為威脅內容,迫使被害人交出較少于被竊電腦主板的價款。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劉某在某工地盜取一臺挖掘機電腦主板,將主板藏匿在案發現場附近。后因被害人沒有聯絡被告人劉某,劉某遂再次到案發地,將價值人民幣26077元的主板帶回其住所。
【分歧】
深圳法律顧問對于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雖然在客觀上實施了盜竊挖掘機控制器及主板的行為,但其主觀上是要利用控制器及主板要挾車主用錢贖回,而不是將控制器及主板占為己有、毀壞或者丟棄。盜竊挖掘機控制器及主板是手段,目的在于勒索財物,而不是占有挖掘機控制器及主板賣錢。因此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盜竊他人挖機配件,敲詐未果后將其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應認定為盜竊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應認定為盜竊罪,理由如下:
第一,從構成要件來看。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通常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言相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而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可見,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在主觀要件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敲詐勒索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強索他人財物,而盜竊罪主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本案被告人劉某,在被害人未聯系的情況下,主觀意圖變成:將挖掘機主板占為己有,以便作價賣出。
第二,從犯意轉化角度來看。被告人劉某秘密竊取他人挖機電腦主板配件后將其隱匿于當地,并留下勒索內容和聯系方式,其主觀故意表現為通過威脅、脅迫的方式獲取錢物。但因被害人未理會被告人的威脅勒索而使其敲詐勒索他人的財物的犯意落空。之后,被告人的主觀故意發生轉變,將具有較高價值的“威脅之物”直接占為己有,屬于在上一敲詐勒索行為未完成的情況下,另行實施了盜竊行為。
綜上,被告人劉某的這一系列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侵犯了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