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盜竊案中,被害人的諒解是否有用?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某被控盜竊一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0日左右,被害人徐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通過網絡聊天軟件相識,2019年4月13日晚,兩人相約到深圳市南山大道楓葉城市酒店三樓夢幻島私人影院看電影。期間,李某某見徐某某的白色蘋果X手機放在桌上,遂趁徐某某不注意盜取手機并借機離開現場。
2019年4月15日12時許,公安機關在深圳市寶安區荔景新村3棟2H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并當場繳獲被盜的白色蘋果X手機。經鑒定,被盜的蘋果X手機價值人民幣5454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資料、抓獲經過、繳贓經過、繳獲的被盜手機、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物品清單手機訂單信息及發票、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價格認定結論書、現場勘驗筆錄及監控錄像等。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深南檢量建[2019]815號量刑建議書,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辦案經過】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陸慧律師接受李某某家屬的委托,擔任涉嫌盜竊罪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
陸慧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即安排時間前往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會見室會見被告人李某某,了解了相關的案件情況,并作出會見筆錄。在會見時,陸慧律師向被告人李某某核實了所有證據和案件事實等問題。
經過會見,了解到被盜手機已經返還給被害人。同時了解到,被害人與李某某是剛認識不久的朋友。陸慧律師判斷,本案有很大的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而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是有幫助的。故,陸慧律師詢問李某某是否還記得被害人的聯系電話等聯系方式。
經過一番努力,陸慧律師指導李某某的家屬主動聯系被害人,并對被害人道歉。被害人鑒于家屬真誠的態度,在未收取任何賠償或經濟利益的情況下,同意出具諒解書。隨后,陸慧律師根據被害人的意愿,起草了諒解書,被害人予以的確認,并簽名按指模。陸慧律師在拿到被害人諒解書后,在第一時間提交給了本案的承辦法官。
【辯護意見】
陸慧律師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為被告人李某某進行了罪輕辯護。主要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被告人李某某盜竊被害人徐某某的手機,經鑒定被盜手機的價值為5454元,數額不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非常嚴重。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所盜竊的財物的價值剛剛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且沒有其它嚴重的情節。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主觀惡性不深。
被告人李某某盜竊被害人手機的動機系因剛剛失業,一時缺錢,因一念之差加上法律意識淡薄而實施了盜竊犯罪。被告人本身并非盜竊的慣犯,可以說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觀惡性不深。
三、被告人李某某案發之前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某某此前一向遵紀守法,沒有任何的不良記錄,更沒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完全是因其年輕,沒有充分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是因一時沖動而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四、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良好。
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坦白了所有的犯罪事實,歸案后始終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的態度誠懇。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已經得到被害人徐某某的諒解。
被告人李某某盜竊的手機已經被公安機關查扣并已經返還給被害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后果,且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已得到被害人徐某某的諒解,被害人請求法院能夠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可見受侵害的法益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復。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論是從主觀的犯罪動機,還是歸案后的認罪態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無論社會危害性還是主觀惡性都不大。另外,被告人李某某還很年輕,只是因為一時糊涂犯罪,且犯罪后已經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此情況下,應本著對被告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被告人李某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故辯護人請人民法院能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
南山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認可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以被告人李某柏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件評析】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很年輕,剛進入社會工作,因一時貪念,而實施了盜竊朋友手機的行為。本案中,在考慮案件量刑情節時,辯護律師首先想到的是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的量刑很有幫助。故,辯護律師主要從此入手,指導家屬聯系被害人,最終獲得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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