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福田醉駕律師,福田醉酒駕駛怎樣判刑
根據2011年1月14日實施的關于實施《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屬于飲酒駕駛,大于等于80的則屬于醉駕駕駛。
醉駕如何處罰?
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以深福檢刑檢刑訴(2014)24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X聰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淑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X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22時許,被告人侯X聰酒后駕駛粵B56P47號牌小型汽車行駛至深圳市福田區北環路梅林牌坊路段時,被民警現場查獲。經對被告人侯X聰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含量為90mg/100ml。后經抽血檢測,被告人侯X聰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96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X聰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侯X聰的身份資料、涉案車輛登記資料、駕駛證、行駛證、呼氣式酒精檢測單、抓獲經過等書證;被告人侯X聰的供述和辯解;法醫毒物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涉案現場錄像等證據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X聰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X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X聰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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