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朋友圈集贊體驗“開房服務”是否屬于賣淫嫖娼?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朋友圈集贊體驗“開房服務”是否屬于賣淫嫖娼?
【深圳法律顧問 案例】
一哥們和一小姐開房,被抓現行,帶回審查。小姐支支吾吾,不肯配合。遂審問哥們:“說!你付了多少嫖資?”哥們大呼冤枉,答道:“轉發朋友圈點贊,湊夠68個贊免費體驗,我好不容易湊夠,這也算嫖娼?!”
【問題】
案例中轉發朋友圈集贊免費體驗開房的行為是否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賣淫嫖娼行為?
【討論分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條文釋義: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賣淫”,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通過出賣自身肉體與他人進行金錢財物交易的行為。具體說就是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以獲取金錢財物的行為。本條規定的“嫖娼”是指通過金錢與從事賣淫的人進行性交易的行為。具體說就是用付出金錢的方式換取與賣淫人員進行性活動的行為。從上述釋義,我們可以給賣淫嫖娼一個簡潔清晰的定義: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簡稱性交易或性買賣。
原本認為,這是一個簡單適法事例,但覺得事例本身挺有喜感,于是將本例發在同仁群里以供觀瞻和討論。驚奇地的發現,有意思的觀點其實還挺多,當然很多是與適用法律無關的觀點,這里就不提出來了。僅僅將有代表性的法律觀點挑出來。
有觀點指出,這是非典型性賣淫嫖娼,原因是點贊是也是一種交易,是新的交易方式。
也有觀點認為,這是你情我愿的普通開房事例,算不得賣淫嫖娼。哥們(姑且稱之為甲男)的轉發朋友圈集點贊只是一種向女方(稱乙女)的求愛行動(集贊達到68個是乙女設定的表示愛意程度的標準),此種行為類同于男女朋友一起吃飯后開房,不能吧吃飯的費用當成嫖資一樣,并不能把所有的支付費用或類似支付費用都理解為交易。這一觀點頗受男同胞們支持,那點心思,你懂的,況且也的確沒有支付金錢嫖資,并未違返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賣淫嫖娼的條文釋義。
私以為,就現行法律規定及其本旨,同意將前述事例行為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的觀點。理由如下:
其一、從乙女的行為分析。乙女通過發布朋友圈發布集贊免費體驗鏈接方式進行宣傳,雖然無法切確洞察其個人的主觀真實意思,但從客觀效果上(主觀意思客觀化)來說,可認定其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提高性交易率,屬于典型的廣告招嫖行為,是達成賣淫嫖娼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從這個角度來說 ,定性為賣淫無可厚非。
其二、從甲男的行為分析。其雖未直接支付嫖資,現實上其也沒有金錢、財物的減損,但其通過朋友圈轉發招嫖廣告鏈接,贏取點贊,間接為招嫖女(乙女)廣而告之,可以認定為其以自身勞動(精力)投入(轉發集贊活動)變相地支付了嫖資。該嫖資包含了集贊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廣告報酬以及因廣告后提高嫖娼收益的一定比例。從這個角度分析,可以認定甲男支付了嫖資。
由上分析,甲男乙女應當接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但由此帶來的問題或風險是:(姑且不討論賣淫嫖娼是否真的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公權對此類情形的干涉是否會過分的介入私人生活?
微信朋友圈的發展,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現代科技的進步,招嫖手段也不斷創新,當然需要法律法規的正當規制,然而法律滯后的特點,使我們在應對新興事物時有時候顯得有些手足無措,這時就需要對法律作出新的解讀。在體制框架約束之內,對法律文字的理解和解釋雖不應武斷突破,但適度地彈性解釋則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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