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組織賣淫罪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組織賣淫罪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黎某某、崔某某、張某林、朱某生、張陽某均系江西省上栗籍同鄉。自2010年起,黎某某、朱某生、張陽某先后與自己妻子或女友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街道平某某村一帶賣淫牟利,具體方式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時,男性在附近巷道望風。截至案發,已核實到在平某村內從事賣淫活動的搭檔14余組。自2020年6月起,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黎某某招攬崔某某、張某林輪流在平某某村出入口為賣淫人員望風,通過微信群組示警,由當日營業的賣淫人員在群內發放紅包 為報酬。經統計,截至案發,崔某某、張某林分別獲取報酬人民幣19720元、6000元。
黎某某、朱某生、張陽某、黎某(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出資租用固定處所聚餐,商討逃避公安機關打擊的行為規則,并在微信群組內要求相關人員執行。具體包括:一是統一行為模式。即均為一名男性帶領一名賣淫女共同開展賣淫活動,以賣淫女的名義租房,共同居住,賣淫女賣淫時,男性同伙在周邊望風,配合賣淫女接客、放客,以保證賣淫活動的安全性;二是確定交易規則。結合賣淫女的條件,要求每次賣淫時間為10分鐘左右,價格為人民幣100元至150元不等,并設置加價的條件和事由;三是劃分營業區域。每組賣淫人員均在自己租住的房屋所在巷子附近招攬顧客,不能進入他人賣淫區域;四是互相望風示警。所有賣淫人員均在同一個微信群組內,在實施攬客、放客行為時,臨近區域人員要互相幫忙觀察周邊情況,一旦發現異常,需互相示警,并在與嫖客發生糾紛時互相助威壯膽。
此外,參與賣淫人員有以下違法事實:
1.黎某某通過彭某某及賣淫女甘某某拉攏某某派出所輔警余某(另案處理),向其打探消息,為賣淫活動提供便利。2020年5月21日,某某派出所輔警王某文在制止賣淫女招嫖時,被“望風”人員肖某某(另案處理)毆打至輕微傷,后經余某從中調解,肖某某賠償王某文人民幣8000元后和解。
2.2020年7月22日21時許,劉某某因與賣淫女張某云發生嫖資糾紛,遭崔某森(另案處理)威脅后支付嫖資人民幣300元;
3.2020年8月29日20時許,黃某勝因與賣淫女發生糾紛,被崔某某持木棍毆打,后崔某某冒用“崔某軍”的名義到某某派出所接受調查,賠償黃某勝人民幣3000元后和解。
4.2020 年9月18日12時許,李某某因與賣淫女發生糾紛,被吳某賢(另案處理)引至黎某某等人聚集處圍住,被吳某賢打至輕微傷。
2020 年10月4日,黎某某、朱某生被民警抓獲;10月6日, 張某林、張陽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0月21日,崔某某被民警抓獲。
被告人黎某某、張某林、崔某某、朱某生、張陽某等人組織 多人在某某區某某街道平某村一帶以招嫖賣淫獲取非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又屬于犯罪團伙且成員相對穩定,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林、崔某某、朱某生、張陽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保 林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黎某某、崔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 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法院最終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被告人黎某某,綽號“玖某”,“小九”,男性,1990年12月 1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XXXX19901211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2004年、2005年分別因吸毒被某某省某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2年12月10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14年1月9日刑滿釋放;2018年6月20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9年2月22日刑滿釋放。 因組織賣淫、尋釁滋事嫌疑,于2020年10月4日被抓獲,同日 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林,綽號“某林”、“茶某”,男性,1990年8月 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XXXX19900808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因協助組織賣淫嫌疑,于2020年10月6日自動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張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崔某某,曾冒名“崔某”、綽號“幫主”,男性,1986 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XXXX19860121XXXX,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2005年10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06年2月4日刑滿釋放;2006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處罰;2015年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因 協助組織賣淫、尋釁滋事嫌疑,于2020年10月21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韋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朱某生,綽號“老生”,男性,1988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XXXX19880708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因協助組織賣淫嫌疑,于2020年10月4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鄧某某、黎某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陽某,綽號“開陽”,男性,198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XXXX19870105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2015年4月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某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因協助組織賣淫嫌疑,于2020年10月6日自動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計某某,廣東某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某檢刑訴〔2021〕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張某林、崔某某、朱 桂生、張陽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 公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某檢撤訴〔2021〕4號撤回起訴決定書,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對被告人黎某某、張某林、崔某某、朱某生、張陽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張某林、崔某某、朱某生、張陽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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