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郭某泉猥褻兒童案
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粵 030X刑初 119 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某泉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泉,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公 民身份證號碼3XX00219650829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現住深圳市某某區東濱路保安宿舍。因本案于2021年9月 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 某某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某泉人民檢察院以深某檢未刑訴〔2022) 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泉犯猥褻兒童罪,于2022年1月 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泉及其指定辯護人陸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8日20時許,在深圳市某某區某某花園城某某書店內,被告人郭某泉趁被害人李某某背靠書架坐在地上看書之機,將被害人拖拽至一側過道后,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射精至李某某上衣后背。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 定書、抓獲經過、被告人的身份情況、被害人上衣照片,被 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郭某泉的供述與辯解,案發現場 西西弗書店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案發書店內監控視頻深公 (司)鑒(DNA)字[2021] 09339號、深公(司)鑒(DNA)字 [2021]09340號、深公(司)鑒(DNA)字[2021]09387號鑒定意 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泉以滿足性欲為目的,在公 共場所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淫穢行為,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前 檢未量建(2022) 1號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郭某泉判處 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被告人郭某泉拒不認罪,辯稱公安機關有對其刑訊逼供, 其當天下午6點前已離開書店去上班,在書店時只是糾正被 害人的坐姿,沒有實施猥褻行為。
被告人郭某泉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被告人在書店 有自慰行為,但不能證實其用生殖器頂擦了被害人后腰部,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亦沒有明確認知,被告人的行為應受 行政處罰,而不構成猥褻兒童罪。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8日20時許,在深圳市某某區某某花園城某某書店內,被告人郭某泉趁被害人李某某 (女,時年11周歲)背靠書架坐在地上看書之機,將李某某向 一側過道拖曳,后在過道內跪坐于李某某身后,用生殖器頂 擦李某某后腰部,并射精至李某某上衣后背。后因書店店員 經過,郭某泉逃離案發現場。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校服上布 塊檢出人精斑,其STR分型與被告人郭某泉血樣檢出的STR 分型相同。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郭某泉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書證
報警回執存根、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 立案告知書證明:招商派出所于2021年9月8日22時47 分接到被害人李某某報警,該局經過審查,于2021年9月 16日立案偵查并告知被害人。
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郭某泉于2021年9月16 0 11 時許在深圳市某某區南油某某超市外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被害人身份信息證明:案發時被害人李某某時年11 周歲。
被告人郭某泉三面照片、全國人口庫信息查詢結果、 人員指紋卡證明:被告人郭某泉身份情況。
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明:2021年9月8日某某派出所 民警提取李某某案發當晚穿著的校服上衣,并制作接受證據清單。
涉案校服照片證明:校服背面有明顯可見被弄濕的痕 跡。
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明:2021年9月9日招商派出所 民警提取了郭某泉的血樣,并制作接受證據清單。
訴求書證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于2021年12月5日 向某某分局提交一份訴求書,反映案發后被害人產生了緊張、 恐懼等心理壓力,對被害人的學習、日常生活及其家庭造成 了負面影響,要求對被告人嚴懲。
二、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2021年9月8日20時許,我在 深圳市某某區花園城西西弗書店,正坐在正排書架旁的地上 看書,有一個男的走過來站在我旁邊,并跟我說讓我往他那 里坐過去一點,我以為是他在糾正我的坐姿,我就挪過去了 一點。他在旁邊呆了三至五分鐘,我以為他在選書看,就沒
怎么搭理他。那名男子一直在用身體的不知道什么部位,蹭 我的背后腰部位置。我往旁邊挪開一點,那名男子又靠過來 繼續蹭我,我一共向旁邊挪開了兩次,那名男子還是一直向 我靠近,一直用身體的某個部位蹭我的背后腰部。后來有西 西弗的工作人員過來擺書,那名男子就離開了。我起身的時 候,發生背后腰部有一塊地方濕了,我就過去將情況告訴我 媽媽,這時候那名男子也已經離開書店了。
三、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泉的供述:被告人郭某泉承認案發當晩其到 過案發地蛇口花園城西弗弗書店,承認其當晚接觸過被害人, 但不承認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
四、 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
深公(南)刑勘[2021] 1022061號證明:案發現場位于 深圳市某某區某某城3樓某某書店。中心現場位于某某區某某城3樓某某書店。閱讀區靠墻擺放 有一張長條形的桌子,桌子西側擺放有一排椅子。閱讀區西 側擺放有一排書架,案發位置位于閱讀區從東往西第二張和 第三張書架之間。
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李某某辨認出郭某泉就是對其 實施猥褻的男子。
五、 鑒定意見
深公(司)檢(DNA)字[2021109339號鑒定意見、鑒定意見 通知書證明:李某某校服上疑似精斑布塊檢出人精斑,其檢 出的STR分型與被告人郭某泉血樣檢出的STR分型相同,似 然率為2. 68X1029o該鑒定意見已通知被害人李某某及被告人郭某泉。
六、 視聽資料
案發現場監控視頻證明:被告人郭某泉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的經過。
2021年9月8日19時57分36秒起,被告人郭志泉開始接觸被害人,并用手將被害人朝其方向移動。
20時01分35秒至20時03分,被告人以跪姿靠 近被害人,身體下半部分有規律地向前頂胯,并環視四周, 隨后,一只手扶在書架上。后書店店員經過,被告人隨即馬 上離開。被告人離開后,地面出現一塊疑似白色液體。
20時03分21秒,被告人在店員背對其時,用腳 將地面的疑似白色液體擦去。
以上監控視頻照片均經被告人簽字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泉以滿足性欲為目的,在公共場 所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淫穢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泉實施猥褻兒童行為的事實有本案被害人的陳述、監控視頻、鑒定意見 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及 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提出公安機關 有刑訊逼供行為,但未提出任何證據線索,且其自始不承認 猥褻的事實,訊問筆錄亦如實記載其相應供述,對該辯解意 見本院不予釆納。被告人郭某泉猥褻不滿12周歲兒童,對 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且拒不認罪,對其犯罪行為 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釆納。綜 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造成的危害后果、認罪態度等事 實情節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泉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 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執行 至2024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 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