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二審期間,原審原告能否撤回起訴?
問:二審期間,原審原告能否撤回起訴?
答:關于二審期間,原審原告能否撤回起訴,實踐中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原審原告不能撤回起訴。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是兩個獨立的程序,二審期間,一審程序已經終結。二審是針對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二審期間只能撤回上訴,不能撤回起訴。如果當事人要終結訴訟程序,可以調解。
另一種觀點認為,撤回起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自行處分。
我們傾向于認為,原審原告可以撤回起訴,但是需具備相應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審原告撤回起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但是原審原告處分訴訟權利不能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原審原告撤回起訴,基于多種原因,但主要原因是預見到其可能敗訴,才撤回起訴。為了防止原審原告濫用處分權,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對于原審原告撤回起訴應具備相應的條件。
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條件下,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后,原審原告才可以撤回起訴。第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但撤回起訴后原審原告對同一訴訟請求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案件被發回重審后沒有申請退還二審案件受理費的,在上訴時是否可以不再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答案是否定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 7 日內預交。”該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因此,已經交納過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案件被發回重審后,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當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退還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綜上可見,如果案件經重審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則應當再次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有的當事人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產生誤解,是因為2007年4月1日以前施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已廢止)第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應該注意的是,自2007年4月1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不再適用,已經交納過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案件被發回重審后,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退還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案件經重審后,當事人不服判決而再次上訴時,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等規定重新交納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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