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最高院民一庭: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答: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響,這一問題理論界存在很大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合同效力的影響。這是因為,若建筑施工合同無效,發包方應當支付工程款的約定也應無效。雖然承包人付出了相應的勞動,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否則有違民法的公平觀念;但施工合同無效后,承包人獲得報酬的權利性質發生了改變,不再是依據合同享有的約定之債,而成為依法享有的獲得損失賠償的權利,該項權利是法定的權利。一方面,從擔保物權的權利特性來看,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對主債權--建設工程款的依附性,約定的建筑工程款債權隨著合同無效而自始不發生,優先受償權也不應當繼續存在;另一方面,從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其是希望通過設置擔保物權,保障承包人約定債權的實現,施工合同無效后,承包人約定債權亦不存在,對約定債權擔保的優先受償權同樣不應當繼續存在。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主張工程款,故其當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我們傾向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應影響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在發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當部分是承包人應當付給工人的工資和其他勞務費用。在無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關費用也已實際支出,應當由發包人予以支付。即便合同無效,認定承包人就該筆費用享有優先受償權,依然有利于促進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符合建設工程優先權制度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相關,不與合同效力直接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