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教育費應否支持
【案情】
黃某榮(男)與鄒某英(女)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1年10月11日生育了兒子小黃,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6月15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首席。離婚協議載明:兒子小黃由女方鄒某英撫養,男方黃某榮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兒子小黃教育費憑發票由雙方各承擔50%,支付到兒子小黃完成大學學業為止。2019年10月11日,小黃年滿十八周歲成年。2020年9月起,小黃就讀江西某理工大學,學制四年,學費12000元/年。現就小黃教育費黃某榮與鄒某英發生爭議。
【分歧】
對于小黃大學期間的教育費父母應否承擔,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對成年子女,一般情況下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故小黃大學期間的教育費父母不應當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設定對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如果父母雙方協議約定了對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雙方應當按約定履行,故小黃大學期間的教育費應由父母均擔。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可知,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而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是子女的法定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有一定的條件,即“未成年”、“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才能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盡管在現實生活中,年滿十八周歲的大學生大都沒有其他收入,生活來源仍舊依賴于父母的撫養費用,但這是一種親情和道德上的滿足和支持,法律并沒有把撫養成年子女上大學作為父母的法定義務。
離婚時的協議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遵照履行。雖然撫養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如果父母在離婚時的離婚協議上約定了關于成年子女撫養的內容,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義務也應當承擔。基于父母子女之間的親情關系,現實生活中,父母對子女的關愛和撫養支持常常伴隨子女一生。法律未將之設定為強制義務,但并不禁止這種基于感情的付出和表達,更不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將之設定為約定義務。而根據合同精神,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既然已經將對成年子女的撫養寫入合同義務,就不能再以其非法定義務來抗辯而不予履行。
綜上所述,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過協議設定對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離婚協議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協議雙方均應當遵照履行。故對于小黃大學期間的教育費應由雙方各半承擔。
(作者:周志峰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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