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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
借名買房能否認定房產歸借名人所有
發布時間:2020-12-03 17:34:01 瀏覽次數:
【案情】
朱紅和朱山系親姐弟。朱紅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看中某法院拍賣的一套房產,但自己名下已有一套房產,為規避稅費,她用弟弟朱山的名義報名參與競買,并將保證金打入法院指定賬戶,競買房產成功后,又將余款打入法院指定賬戶。朱山在辦理完過戶后,朱紅提出自己要將該房產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朱山卻提出房子是自己的。該套房產的所有權人是誰?
【分歧】
對于該房產的所有人是誰,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房產所有的購房款項均是朱紅支付,朱紅才是該房產的實際所有權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房產已經登記在朱紅弟弟朱三的名下,根據不動產登記對抗原則,該房產歸朱山所有。
【評析】
對于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是誰,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該房產屬于不動產,其權屬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以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法律效力,朱山已經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已變更為朱山。朱山持有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且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所有權人是朱山,所以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是朱山。
其次,《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朱山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該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朱山享有該房產所有權的證明。朱紅也不能證明該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所以,朱山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最后,本案中,朱紅對該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這不足以證明朱紅與朱山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約定,不能認定該房產歸朱紅所有。
綜上,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是朱山。
(作者:何玲玲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朱紅和朱山系親姐弟。朱紅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看中某法院拍賣的一套房產,但自己名下已有一套房產,為規避稅費,她用弟弟朱山的名義報名參與競買,并將保證金打入法院指定賬戶,競買房產成功后,又將余款打入法院指定賬戶。朱山在辦理完過戶后,朱紅提出自己要將該房產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朱山卻提出房子是自己的。該套房產的所有權人是誰?
【分歧】
對于該房產的所有人是誰,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房產所有的購房款項均是朱紅支付,朱紅才是該房產的實際所有權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房產已經登記在朱紅弟弟朱三的名下,根據不動產登記對抗原則,該房產歸朱山所有。
【評析】
對于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是誰,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該房產屬于不動產,其權屬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以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法律效力,朱山已經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已變更為朱山。朱山持有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且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所有權人是朱山,所以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是朱山。
其次,《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朱山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該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朱山享有該房產所有權的證明。朱紅也不能證明該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所以,朱山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最后,本案中,朱紅對該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這不足以證明朱紅與朱山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約定,不能認定該房產歸朱紅所有。
綜上,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是朱山。
(作者:何玲玲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