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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
訂立補償協議中房屋征收部門如何確定被征收人
發布時間:2020-11-11 13:01:38 瀏覽次數:
【案情】鐘某與徐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建有一棟兩層住房即案涉房屋。1993年雙方協議離婚,書面約定房屋產權各半,兒子成家后,雙方產權歸兒子徐某某所有。2001年,鐘某、徐某分別辦理了案涉房屋第1層(所有權人鐘某)、第2層(所有權人徐某)的房屋所有權證。2008年徐某某登記結婚并辦理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權證,使用權人為徐某某。2019年,政府因棚戶區改造項目需征收案涉房屋。房屋征收部門經入戶調查、測量、房屋評估等程序,并結合鐘某提供的離婚證、離婚調解協議書、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據材料,確定房屋被征收人為徐某某,并與之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現徐某認為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徐某某為被征收人錯誤,并以自己是案涉房屋第2層所有權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征收部門與徐某某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無效。
【分歧】本案中,針對房屋征收部門“如何確定誰是被征收人并與之訂立補償協議”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即為被征收人,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徐某是案涉房屋第2層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并不具備對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直接進行產權界定的職能,其僅根據充分、有效的證據來確定被征收人的身份。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徐某請求確認房屋征收部門與徐某某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無效的主張能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本案中,徐某與鐘某于1993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房屋產權各半,兒子成家后,雙方產權歸徐某某所有。徐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內容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協議雙方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履行。2019年,政府對涉案房屋所在地塊實施征收,在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并不具備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直接進行產權界定的職能,其僅根據充分、有效的證據來確定被征收人的身份。本案當事人鐘某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了離婚證、離婚調解協議書、案涉房屋第1層、第2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使用權人徐某某)等證據材料,房屋征收部門依據上述證據材料,經過入戶調查、測量、房屋評估等程序,確定徐某某為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并與之簽訂補償協議并無不當。綜上,本案房屋征收部門在訂立補償協議過程中并不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徐某僅憑自己是涉案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第2層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請求法院確認房屋征收部門與徐某某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案依法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盧佳妮
【分歧】本案中,針對房屋征收部門“如何確定誰是被征收人并與之訂立補償協議”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即為被征收人,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徐某是案涉房屋第2層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并不具備對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直接進行產權界定的職能,其僅根據充分、有效的證據來確定被征收人的身份。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徐某請求確認房屋征收部門與徐某某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無效的主張能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本案中,徐某與鐘某于1993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房屋產權各半,兒子成家后,雙方產權歸徐某某所有。徐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內容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協議雙方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履行。2019年,政府對涉案房屋所在地塊實施征收,在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并不具備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直接進行產權界定的職能,其僅根據充分、有效的證據來確定被征收人的身份。本案當事人鐘某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了離婚證、離婚調解協議書、案涉房屋第1層、第2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使用權人徐某某)等證據材料,房屋征收部門依據上述證據材料,經過入戶調查、測量、房屋評估等程序,確定徐某某為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并與之簽訂補償協議并無不當。綜上,本案房屋征收部門在訂立補償協議過程中并不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徐某僅憑自己是涉案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第2層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請求法院確認房屋征收部門與徐某某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案依法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盧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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