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兒子去世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兒子去世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案情]
2013年6月,劉某兒子結婚,劉某夫妻贈與兒子一套商品房,并辦理了產權證,產權歸兒子個人所有。2016年9月,劉某兒子因交通事故去世,房子被兒媳占有。劉某夫婦想要收回贈與兒子的房子。
[深圳法律顧問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夫婦已贈與的房產已辦理產權,因此不能收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夫婦贈與房產給兒子,既然劉某兒子已去世,那贈與的房產也因歸還劉某夫婦。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該案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父母與兒子之間的贈與關系;二是繼承關系。
首先,贈與關系。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劉某已將房子無償贈與兒子,并辦理產權轉移,因此在沒有上述法定撤銷理由時,劉某夫婦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也即贈與兒子的房產是不能要回的。
其次,該案還涉及繼承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劉某兒子去世后,其名下遺產在沒有遺囑特別指定外,原則上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因此,劉某可以依據《繼承法》的規定,與兒媳共同繼承兒子的遺產。
綜上,劉某夫妻不能收回贈與的房子,但有權與兒媳共同繼承該房子。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