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仲裁裁決“被拒收”被執行人如何維權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仲裁裁決“被拒收”被執行人如何維權
【案例】:
李某稱其在A修理廠工作時受傷,因A修理廠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依法就其工傷予以賠償,故自行申請了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做出后,李某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修理廠支付工傷賠償等各項損失共計九萬余元。A修理廠未參加仲裁審理,仲裁裁決的EMS送達回執亦載明A修理廠拒收。后李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依法凍結了A修理廠的九萬余元存款后,A修理廠方知其曾被仲裁過。
A修理廠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以仲裁委員會送達程序違法,即EMS送達回執載明的送達地點既非A修理廠的注冊地、也非A修理廠的實際經營地、且送達回執中載明的聯系電話錯誤、A修理廠不存在拒收情形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要求法院對該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深圳法律顧問法院審理后認為,EMS送達回執中載明的地址不是A修理廠的營業執照中登記的住所地,且工傷事故發生后,A修理廠亦未在送達回執中載明的地址進行經營,故仲裁委員會的送達程序違法。最終法院裁定對該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評析】:
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在勞動仲裁作出后,由于各種原因錯過了起訴期后,發現勞動仲裁裁決出現錯誤,該如何繼續維權,困擾了很多人。對于勞動仲裁裁決,相關法律只規定了起訴期限內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卻沒有類似于訴訟中“再審”的相關規定,導致被申請人想要推翻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非常艱難。執行異議程序,恰好彌補了這方面法律規定的空白,通過賦予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即在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如下情形的:(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法院可以經審查核實后裁定不予執行。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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