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可供執行的遺產?
深圳繼承糾紛律師,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可供執行的遺產?
因交通意外致死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否能被認定為可供執行的遺產?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在一宗執行異議案中,認定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不能作為案件執行標的,依法撤銷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凍結裁定。
2014年12月,李某1駕駛的輕型貨車(搭載李某2)發生交通事故,兩人當場死亡,后經認定,李某1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2不承擔事故責任。李某2家屬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李某1家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李某1的遺產范圍內向原告李某2家屬賠償79萬余元。規定期限內,李某1家屬未支付賠償款,李某2家屬申請強制執行,鹽田區法院凍結了李某1家屬邱某含有死亡賠償金在內的銀行賬戶,李某1家屬則提出異議稱,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李某1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只有一臺燒毀的事故車輛,已作報廢處理,其他并無任何遺產。
死亡賠償金是否能認定為遺產?鹽田區法院經審查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不能視作遺產被強制執行,故依法撤銷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凍結裁定。
因交通意外致死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否能被認定為可供執行的遺產?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在一宗執行異議案中,認定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不能作為案件執行標的,依法撤銷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凍結裁定。
2014年12月,李某1駕駛的輕型貨車(搭載李某2)發生交通事故,兩人當場死亡,后經認定,李某1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2不承擔事故責任。李某2家屬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李某1家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李某1的遺產范圍內向原告李某2家屬賠償79萬余元。規定期限內,李某1家屬未支付賠償款,李某2家屬申請強制執行,鹽田區法院凍結了李某1家屬邱某含有死亡賠償金在內的銀行賬戶,李某1家屬則提出異議稱,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李某1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只有一臺燒毀的事故車輛,已作報廢處理,其他并無任何遺產。
死亡賠償金是否能認定為遺產?鹽田區法院經審查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不能視作遺產被強制執行,故依法撤銷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凍結裁定。深圳法律顧問
■法官說法■
鹽田區法院執行異議審查的林法官表示,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在明確界定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之前,執行法官為了確保財產不流失,先行對李某1家屬邱某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并無不妥。
經過審查,林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七方面的內容。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號《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內容:“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