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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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使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1年2月23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于同年4月8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無任何溝通與交流,現(xiàn)夫妻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望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花園×棟317號房產(chǎn)歸原告所有,并按原告占60%、被告占40%的比例,由原告向被告作出補償;3、涉案房產(chǎn)的剩余銀行按揭款由原、被告共同清償;4、共同承擔債務人民幣20萬元。
被告答辯稱,1、同意離婚;2、涉案房產(chǎn)所有權可以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分得該房產(chǎn)市場價值一半的補償款;對共同債務人民幣20萬元不予認可,該款項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明確是贈與,并非借貸;4、如果涉案涉案房產(chǎn)判歸原告所有,剩余按揭款應由原告清償。
經(jīng)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一、原、被告于2004年經(jīng)他人介紹相識,2006年3月確定戀愛關系,2007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2月,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我院于同年4月8日作出了(2011)深羅法民一初字第5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11年11月8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當庭表示同意離婚。
二、2008年3月,原、被告購買了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花園×棟317號房產(chǎn),并向銀行貸款人民幣16萬元,截止2011年10月28日尚欠銀行貸款本金人民幣141379.31元。原告主張購買該房產(chǎn)時曾向其母親借款人民幣20萬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一張借條,被告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原被告在庭審中對涉案房產(chǎn)的市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經(jīng)本院委托,深圳市中項資產(chǎn)評估房地產(chǎn)估價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中評(2012)第(房)D011號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書,認定涉案房產(chǎn)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694798元,原被告對該報告的內(nèi)容均予以認可。另,評估費用人民幣4520元,原告已經(jīng)墊付。
原告主張涉案房產(chǎn)的首期款是向其母親借款支付的,且婚后的按揭款都是由原告一人支付,被告一直沒有工作及收入,要求在分割房產(chǎn)時,原告應分得該房產(chǎn)市值的60%的份額,被告分得40%的份額。被告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不予認可,認為涉案房產(chǎn)應予以平均分割。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房產(chǎn)證、招商銀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借條、(2011)深羅法民一初字第504號民事判決書、中評(2012)第(房)D011號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書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為離婚糾紛。原被告雖是自由戀愛自愿結婚,但婚后為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情意,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無心再挽回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且被告也表示同意離婚,本院根據(jù)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及婚后感情、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深圳市羅湖區(qū)×花園×棟317號房產(chǎn)分割的問題,原告主張自己應多分的理由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法定情節(jié),故,涉案房產(chǎn)應當按照均分的原則予以分割,鑒于原告主張涉案房產(chǎn)的所有權,且被告在庭審中也是同意,本院認為,涉案房產(chǎn)判歸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補償款為宜。依據(jù)房地產(chǎn)評估報告書認定的涉案房產(chǎn)市值,減去未清償?shù)你y行按揭款,原告還應向被告支付房屋補償款276909元[694798-141379.31]÷2]。原告主張購買房產(chǎn)向其母親借款人民幣20萬元,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本院認為,原被告對該筆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且被告拒不承認該債務的真實性,鑒于該筆款項的處理結果與 有厲害關系,需債權人參與訴訟才能查明借款事實,而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不宜追加債權人參加訴訟,故,該爭議在本案中暫不處理,債權人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陳×與被告高×離婚。
二、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花園×棟317號房產(chǎn)判歸陳×所有,該房產(chǎn)剩余的銀行按揭款由原告陳×負責清償;被告高×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陳×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
三、原告陳×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被告高×支付房屋補償款人民幣276709元。
四、駁回原告陳×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90元、評估費人民幣4520元(原告均已預交),共計661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人民幣3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克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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