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訂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責任將如何承擔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訂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責任將如何承擔
【深圳律師網案情】
原告張某在被告甲公司訂購一批家具,雙方約定由甲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遂于第三人乙物流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合同明確載明原告張某為收貨人。在運輸的途中,因乙運輸公司的駕駛員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張某按約交貨。現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分歧】
本案焦點:被告甲公司是否違約?原告張某的責任由誰承擔?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45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雖然本案的風險由原告張某承擔,但被告甲公司沒有安全的將貨物送達給張某,構成違約,原告張某有權向被告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雙方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且貨物需要運輸的,貨交第一承運人,即應認定為完成了現實交付,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甲公司將貨物交給了物流公司,就交付完畢。被告甲公司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深圳法律顧問評析】
筆者觀點: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根據《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據此,甲公司將貨物交給乙物流公司時,風險就發生了轉移,原告張某就應當承擔風險,就此被告甲公司按照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將貨物交付給乙物流公司,就完成了現實交付,就全面而適當的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被告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其次,甲公司將貨物交給乙物流公司時,此時張某取得了貨物的所有權,現因乙公司的加害行為導致張某貨物所有權遭受損害,張某應該以貨物遭受損害為由,請求乙物流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綜上,被告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由第三人乙物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