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找中介購房又跳單是否構成違約
【案情】
2021年2月,李某找到A房產中介,提出想購買一套100平米左右的三居室,并簽訂了看房協議書,協議約定:李某在看房后六個月內,李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等與李某有關聯的人,利用A房產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A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應按實際成交價的1%支付違約金。該房源還在B房產公司掛牌出售,李某發現B房產中介報價較低,便通過B房產公司與賣家簽訂了買賣合同。A房產公司遂起訴李某至法院,認為其惡意“跳單”,應承擔違約責任。
【分歧】
關于法院是否應判決李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和A公司簽訂的屬于居間合同性質,李某最終通過B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卻沒有和A公司簽訂,故意跳過中介,違反了看房協議書的約定,屬于惡意“跳單”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付實際成交價1%的違約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賣家不止將房源掛在一家中介公司,李某選擇價款較低的B公司,不屬于惡意“跳單”行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跳單”行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一般情況下,中介公司在帶看之前,會和客戶簽訂《居間合同》《確認書》《承諾書》《帶看表》等文件,并且約定“禁止跳單”條款,目的是防止買方(及其配偶、親屬、朋友、指定第三方等)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買賣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
李某是否“跳單”,是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關鍵,要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李某通過A中介和B中介兩家公司獲得房源信息,最終選擇了報價低的B中介公司成交,并不屬于利用A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機會,故不屬于惡意“跳單”,不構成違約責任。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王冰倩作者單位: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