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買家能否以涉案房屋所在小區附近建設110千伏變電站為由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買家能否以涉案房屋所在小區附近建設110千伏變電站為由撤銷合同
【案情簡介】
買家王某與賣家邱某某于2014年4月5日在深圳市某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居間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邱某某將其位于深圳市寶安區龍華街道某某花園的房產轉讓給王某,房屋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1650000元。依合同約定王某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付清首期房款445000元(不含定金),即王某應在2014年4月25日之前付清首期房款,但王某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2014年4月24日,王某向邱某某發函,以涉案房屋所在小區附近即將建設110千伏變電站,建成后會影響身體健康為由,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之后,王某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邱某某返還定金等。邱某某之后找到陸慧律師,并將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情況詳細告知了陸慧律師。
【辦案經過】
陸慧律師在接受邱某某的委托后,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以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同時詳細了解合同簽訂及履行的情況,將其中的關鍵細節詢問清楚。陸慧律師經過了解,王某要求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并非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區附近即將建設110千伏變電站,而是因為該段時間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房價向下調整,其認為購買房屋的價格高了。經過分析后,陸慧律師認為王某的訴求在法律上很難成立,同時鑒于王某不愿意履行合同,陸慧律師建議邱某某提起反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答辯意見、反訴請求及理由】
答辯意見
陸慧律師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為起草了答辯狀,主要答辯意見:
一、邱某某并無故意隱瞞小區旁建設110千伏變電站的事實。
相關部門在小區旁建設110千伏變電工程一事, 在2013年初已經報紙、網絡等媒體大量報道,建設110千伏變電站的相關的事實已廣為人知。邱某某在出售房產的時候并不需要隱瞞這一事實,也無法隱瞞這一廣為人知的事實。
另外,王某提交的證據材料也反映,政府相關部門于2013年4月9日承諾,在與居民沒有達成共識前,該項目無限期停工。邱某某在掛牌出售房產時并不知道該變電站項目已經恢復開工建設,甚至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都不知道。
二、王某對小區附近建設110千伏變電站是知情的
王某與邱某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前,王某就居住在小區附近,從其居住的地方到小區坐公交車也不過兩三站的距離,而建設110千伏變電站的事情在小區附近盡人皆知,且該項目經媒體廣泛報道,王某不可能不知曉。另外,據邱某某所知,王某早有親戚居住在小區內。因此,王某對于小區附近建110千伏變電站的事情在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前就已知曉的。涉案房產小區附近要建設110千伏變電站,只不過是王某不想購買涉案房產的借口而已。
三、王某并非因小區附近要建變電站而決定不再購買涉案房產,真正的原因是因近期房產價格下跌所致
近期,房地產市場有所波動已是眾人皆知,部分城市的房地產價格下跌,深圳也不例外。邱某某與王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后不久,王某曾多次致電邱某某及邱某某的丈夫,稱邱某某出售的房屋價格過高,其不想再購買該房產,要求邱某某退還其交付的購房定金。邱某某明確拒絕其要求后,王某稱小區及附近小區類似的房產在中介掛牌的價格才150萬元左右,即使邱某某不退還王某的定金,王某購買其它的房產,在價格方面也比購買邱某某的房產劃算得多。
四、王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邱某某出售的房產本身無任何質量瑕疵,邱某某的房產也非王某聲稱的與準備修建的變電站僅一墻之隔。實際上,邱某某出售的房產與建設變電站圍欄之間還有兩棟住宅樓。根據邱某某的測量,變電站與邱某某的房產之間相隔約300米。
其次,政府部門決定在小區旁建設110千伏沙園埔變電工程后,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委托中國水電顧問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對建設110千伏變電站進行了環境影響評估,并出具了權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該環評報告的結論認為110千伏沙園埔變電工程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會對附近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王某對建設110千伏變電工程是知曉的。
反訴請求及理由
反訴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邱某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2、判令被王某向邱某某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30000元;
3、判令被王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邱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急需用錢,故決定轉讓邱某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寶安區龍華街道某花園房產。2014年4月5日,在深圳市某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居間下,邱某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邱某某以人民幣165萬元的價格將名下位于深圳市寶安區龍華街道某花園房產轉讓給王某。王某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向邱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幣50000元,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向邱某某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幣445000元(不含定金)。但王某在支付定金后,并未依約向邱某某支付首期房款。2014年4月24日,王某向邱某某發函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王某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約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判決結果】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王某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同時,認為邱某某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解除合同,王某向邱某支付違約金等。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本案系一起因為房屋價格下跌導致的案件。買家王某認為其購買的房屋價格過高,不想再購買涉案的房產,隨即以涉案房產所在小區附近即將建設110千伏變電站,存在電磁輻射影響身體健康為由,要求撤銷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顯然,買家王某未深入分析不履行合同可能導致的后果,也沒有根據客觀事實作出正確的決定,最終導致自己承擔了違約責任。